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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起地区工伤保险实施浮动费率

日期:2024-01-09
来源:阿克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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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记者从地区人社局了解到,今年1月起,工伤保险实施浮动费率,执行周期为36个月。按项目、新业态参保的单位,缴费暂停、断保、新参保单位,缴费不足16个月及欠费的单位均不参与浮动费率调整。

本次工伤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经测算后在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网厅)进行公示后实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费率表》,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用人单位初次缴纳工伤保险费,执行自治区行业基准费率。地区一类至八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实行浮动费率。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间,不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对劳务派遣企业,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计算方法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核定其在本年度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调整,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真正发挥“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工作机制作用。

网络链接:https://www.aksrb.cn/cont/202401/09/content_81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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