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措施》提出,提升乡村医务人员待遇,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在不改变现行财政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投入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公益一类财政供给、公益二类绩效管理”,逐步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薪酬激励制度。
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统筹平衡乡镇卫生院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乡镇卫生院在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结余中,60%—80%用于医务人员绩效,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提升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工资水平,使其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
完善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内部分配时设立全科医生津贴项目并在绩效工资中单列。将不低于70%签约服务费用于家庭医生团队人员的薪酬。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建立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一般诊疗费政策和财政补助、全民健康体检补助政策,绩效考核后按月发放给乡村医生。